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壬○○○
2號乙○○
之6號辛○○戊○○
5號己○○
巷6號丁○○
巷46癸○○
2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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