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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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宏宇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 黃泓勝 律師被告 洪文靜 被告 許文懷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文靜、許文懷被訴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04年
3月17日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71號判決被告2人均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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