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林彩雲 訴訟代理人 薛憶媚 被告 王愛雯 被告 王重仁 被告 王光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4,5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
┌──────┬──────┬────────┬───────┬───────┐│地號│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臺幣│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馬公市○○段│1649.33│1200│14分之6│848,227││000│││││├──────┼──────┼────────┼───────┼───────┤│馬公市○○段│1860.04│1300│14分之6│1,036,308││000│││││├──────┴──────┴────────┴───────┴───────┤│合計:1,884,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