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聯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聯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聯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聯江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年8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3年8月19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4日為警採│103年3月30日下午2│103年3月31日凌晨0│││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時40分(聲請意旨誤植│││││為103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字第582號│字第1359號│第889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9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90│104年度審交訴緝字第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4日│103年10月21日│104年7月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9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90│104年度審交訴緝字第6││判決│││號│號││├────┼──────────┼──────────┼──────────┤││判決│103年8月19日│103年11月15日│104年7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