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7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744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8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3年10月3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聲請人於本件訴訟救助裁定駁回後,復於103年11月6日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意旨所述理由,亦經本院於前開裁定論駁在案,從而本件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胡國棟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