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陳建銘 相對人 謝淑如
鍾志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淑如、鍾志承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謝淑如申貸系爭金錢債務,有違反誠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安全之具體情事。
二、應舉證釋明相對人夫妻間之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之證明(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範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