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