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妙白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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