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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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起訴後之民國95年6月26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27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同署95年11月14日桃檢惟愛95相1052字第85894號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各乙紙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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