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6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劉許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65元,及自民國93年04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05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