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催字第1號移送前來,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宣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昭明 │華南銀行草屯分行│96年2月7日│20,890元│S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