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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