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5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