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一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