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李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繆玉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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