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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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7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德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
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