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被   告 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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