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被 告 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被 告 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