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原 告 許釤鳳
被 告 林秋惠
被 告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