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李文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志維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趙志維之
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於聲請書狀有相對人之記載者
,依理亦應記載上揭事項至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時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趙志維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及足資辨別之特徵,致無法確定聲請公示送達之相對
人究竟為何,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聲請人
補正相對人趙志維之住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