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文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繳納之聲請費顯有不足,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已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及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受擔保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1,930元,擔保物之土地公告
  現值為13,677,275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為13,677,27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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