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魏金珠 相對人 顏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俊郎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12月18日、97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250萬元、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26年12月13日、127年1月14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顏文良 對聲請人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顏文良於96年12月20日、97年1月15日所共同簽發面額依序為
250萬元、400萬元,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紙,惟先後於96年12月20日、97年1月15日執票提示付款未獲清償,計尚欠65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務人顏文良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1日具狀陳述略以:①聲請人所提出兩紙本票均非相對人所簽發,而係他人偽造,相對人未持系爭本票向聲請人借款,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並無任何債權。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目前仍繫屬鈞院中。②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上之簽名及印文皆非相對人所為或授權他人代為,且相對人從未同意將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聲請人以擔保自己或任何人之債務,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應無理由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及債務人顏文良共同簽發之本票,並稱分別於96年12月20日、97年1月15日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等語,亦足認相對人確實對聲請人負有抵押債務,且已屆期未獲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對系爭債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
┌──────────────────────────────────────────────────────────────┐│(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竹政││516│建│00│01│01.19│全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0│彰化縣竹塘鄉竹│彰化縣竹塘鄉竹│2層鋼筋混凝土│1層,47.17;2層,64.53││全部│││││林路一段445號│政段516地號│加強磚造、住商│;騎樓,16.35;合計,1│││││││││用│28.05││││└──┴───┴───────┴───────┴───────┴───────────┴─────┴────┴───────┘附表二:
┌──────────────────────────────────────────────────────────────┐│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竹塘││1132│田│00│20│58.00│全部││├──┼───┼────┼────┼────┼────────┼─┼──┼──┼──────┼─────────┼──────┤│002│彰化縣│竹塘鄉│竹塘││1133│田│00│21│56.00│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