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 蔡高德 被告 蔡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美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達公司)股份184,694股、股息新台幣(下同)10,438,328.4元、高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瑋公司)股份140股、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間公司)股份666股,變賣後價金5分之1、股利104.6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股份
180股,變賣後價金5分之1、保證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三信)股份414股,變賣後價金5分之1、英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下稱英昌公司)4,950股,變賣後之價金5分之1予原告,依原告陳報美達公司每股淨值268.37元、高瑋公司股份、民間公司、陽信銀行、三信、英昌公司等公司股份以每股10元計算,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26,762元【計算式:美達公司:(268.37元/股×184,694股+股利10,438,328.4元)+民間公司股利104.6元+10元/股×高瑋140股+10元/股×(民間公司666股+陽信銀行180股+三信414股+英昌公司4,950股)×1/5=49,566,329元+10,438,328.4元+104.6元+1,400元+12,420元=60,018,5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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