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聲請人 魏志成 相對人 楊美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6年11月19日│10,000元│99年1月10日│99年1月10日│No845926│├──┼───────┼──────┼───────┼──────┼────┤│002│96年11月19日│10,000元│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No845927│├──┼───────┼──────┼───────┼──────┼────┤│003│96年11月19日│10,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No845928│├──┼───────┼──────┼───────┼──────┼────┤│004│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No845954│├──┼───────┼──────┼───────┼──────┼────┤│005│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No845955│├──┼───────┼──────┼───────┼──────┼────┤│006│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5月10日│97年5月10日│No845956│├──┼───────┼──────┼───────┼──────┼────┤│007│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6月10日│97年6月10日│No845957│├──┼───────┼──────┼───────┼──────┼────┤│008│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No845958│├──┼───────┼──────┼───────┼──────┼────┤│009│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8月10日│97年8月10日│No845959│├──┼───────┼──────┼───────┼──────┼────┤│010│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9月10日│97年9月10日│No845960│├──┼───────┼──────┼───────┼──────┼────┤│011│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No845961│├──┼───────┼──────┼───────┼──────┼────┤│012│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No845962│├──┼───────┼──────┼───────┼──────┼────┤│013│96年11月19日│10,000元│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0日│No845963│├──┼───────┼──────┼───────┼──────┼────┤│014│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No845964│├──┼───────┼──────┼───────┼──────┼────┤│015│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2月10日│98年2月10日│No845965│├──┼───────┼──────┼───────┼──────┼────┤│016│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0日│No845966│├──┼───────┼──────┼───────┼──────┼────┤│017│98年3月29日│301,700元│未載│98年3月29日│No458942│├──┼───────┼──────┼───────┼──────┼────┤│018│98年3月29日│107,200元│未載│98年3月29日│No358798│├──┼───────┼──────┼───────┼──────┼────┤│019│98年3月29日│592,500元│未載│98年3月29日│No358796│├──┼───────┼──────┼───────┼──────┼────┤│020│98年3月29日│140,000元│未載│98年3月29日│No358797│├──┼───────┼──────┼───────┼──────┼────┤│021│98年3月29日│142,000元│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No358790│├──┼───────┼──────┼───────┼──────┼────┤│022│98年3月29日│138,000元│98年5月20日│98年5月20日│No458935│├──┼───────┼──────┼───────┼──────┼────┤│023│98年3月29日│100,000元│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No358795│├──┼───────┼──────┼───────┼──────┼────┤│024│98年3月31日│65,000元│未載│98年3月31日│No458945│├──┼───────┼──────┼───────┼──────┼────┤│025│98年3月31日│135,000元│未載│98年3月31日│No458943│├──┼───────┼──────┼───────┼──────┼────┤│026│98年4月5日│45,000元│未載│98年4月5日│No451952│├──┼───────┼──────┼───────┼──────┼────┤│027│98年4月5日│45,000元│未載│98年4月5日│No451951│├──┼───────┼──────┼───────┼──────┼────┤│028│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No845967│├──┼───────┼──────┼───────┼──────┼────┤│029│98年4月10日│31,000元│未載│98年4月10日│No451956│├──┼───────┼──────┼───────┼──────┼────┤│030│98年4月10日│51,000元│未載│98年4月10日│No451954│├──┼───────┼──────┼───────┼──────┼────┤│031│98年4月17日│30,000元│未載│98年4月17日│No451960│├──┼───────┼──────┼───────┼──────┼────┤│032│98年4月17日│38,000元│未載│98年4月17日│No451959│├──┼───────┼──────┼───────┼──────┼────┤│033│98年4月17日│30,800元│未載│98年4月17日│No451958│├──┼───────┼──────┼───────┼──────┼────┤│034│98年4月17日│28,500元│未載│98年4月17日│No451957│├──┼───────┼──────┼───────┼──────┼────┤│035│98年4月22日│42,000元│未載│98年4月22日│No451961│├──┼───────┼──────┼───────┼──────┼────┤│036│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No845968│├──┼───────┼──────┼───────┼──────┼────┤│037│98年4月23日│45,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No451966│├──┼───────┼──────┼───────┼──────┼────┤│038│98年4月23日│43,000元│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No451967│├──┼───────┼──────┼───────┼──────┼────┤│039│98年5月8日│137,300元│98年5月23日│98年5月23日│No451972│├──┼───────┼──────┼───────┼──────┼────┤│040│98年4月23日│38,000元│98年5月31日│98年5月31日│No451968│├──┼───────┼──────┼───────┼──────┼────┤│041│98年3月29日│120,000元│98年6月9日│98年6月9日│No458933│├──┼───────┼──────┼───────┼──────┼────┤│042│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No845969│├──┼───────┼──────┼───────┼──────┼────┤│043│98年5月22日│31,000元│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No696753│├──┼───────┼──────┼───────┼──────┼────┤│044│98年5月22日│35,000元│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No696754│├──┼───────┼──────┼───────┼──────┼────┤│045│98年4月28日│98,000元│98年7月3日│98年7月3日│No451969│├──┼───────┼──────┼───────┼──────┼────┤│046│98年5月22日│38,000元│98年7月9日│98年7月9日│No696755│├──┼───────┼──────┼───────┼──────┼────┤│047│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No845970│├──┼───────┼──────┼───────┼──────┼────┤│048│98年4月29日│30,5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No451970│├──┼───────┼──────┼───────┼──────┼────┤│049│98年5月15日│121,000元│98年7月14日│98年7月14日│No678712│├──┼───────┼──────┼───────┼──────┼────┤│050│98年4月30日│38,000元│98年7月16日│98年7月16日│No451973│├──┼───────┼──────┼───────┼──────┼────┤│051│98年5月15日│129,000元│98年7月17日│98年7月17日│No678711│├──┼───────┼──────┼───────┼──────┼────┤│052│98年4月29日│33,000元│98年7月21日│98年7月21日│No451971│├──┼───────┼──────┼───────┼──────┼────┤│053│98年5月22日│36,000元│98年7月23日│98年7月23日│No696756│├──┼───────┼──────┼───────┼──────┼────┤│054│98年4月30日│35,000元│98年7月24日│98年7月24日│No451974│├──┼───────┼──────┼───────┼──────┼────┤│055│98年5月22日│130,000元│98年7月28日│98年7月28日│No696751│├──┼───────┼──────┼───────┼──────┼────┤│056│98年5月15日│65,500元│98年7月28日│98年7月28日│No678710│├──┼───────┼──────┼───────┼──────┼────┤│057│98年5月22日│152,000元│98年7月29日│98年7月29日│No696752│├──┼───────┼──────┼───────┼──────┼────┤│058│98年5月15日│74,500元│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No678708│├──┼───────┼──────┼───────┼──────┼────┤│059│98年5月22日│105,000元│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No696758│├──┼───────┼──────┼───────┼──────┼────┤│060│98年5月15日│31,000元│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No678709│├──┼───────┼──────┼───────┼──────┼────┤│061│98年5月22日│37,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No696757│├──┼───────┼──────┼───────┼──────┼────┤│062│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No845971│├──┼───────┼──────┼───────┼──────┼────┤│063│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No845972│├──┼───────┼──────┼───────┼──────┼────┤│064│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No845973│├──┼───────┼──────┼───────┼──────┼────┤│065│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No845974│├──┼───────┼──────┼───────┼──────┼────┤│066│96年11月19日│10,000元│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No8459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