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英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肇基 ,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