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聲請人 蔡松晏 相對人 陳永助 相對人 謝豐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助、謝豐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陳永助、謝豐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