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6樓號6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