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0號

原告 林亦卿

被告 楊仁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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