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進雄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58萬5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進雄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58萬5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