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12號上訴人H○○視同上訴人戊○○
丁○○O○○甲○○丙○○
-2乙○○L○○Y○○J○○甲丁○甲丙○甲乙○甲甲○甲戊○
4樓酉○○○甲戌○K○○P○○F○○Z○○M○○N○○Q○○I○○j○○○k○○○辛○○T○○U○○
1f○○e○○甲申○甲酉○甲巳○甲卯○甲午○○甲辰○己○○甲子○
號甲丑○甲寅○甲癸○
號甲壬○甲辛○l○○上一人訴訟代理人m○○視同上訴人未○○
c○○b○○玄○○黃○○宙○○C○○E○○庚○○S○○R○○D○○A○○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d○○視同上訴人q○○
號i○○p○○甲未○○h○○
巷41號n○○天○○宇○○a○○亥○○
樓g○○B○○
15樓戌○○巳○○辰○○午○○z○○x○○w○○
6號o○○○
號y○○W○○
號地○○V○○癸○○子○○寅○○丑○○s○○v○○r○○u○○t○○
-2號卯○○○壬○○○G○○X○○
號10樓之2被上訴人申○○
甲庚○甲己○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黃渙文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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