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申○○
甲乙○
甲甲○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戊○○
丁○○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N○○
被 告 甲○○
丙○○
之2
乙○○
K○○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X○○
被 告 I○○
y○○
x○○
w○○
v○○
z○○
酉○○○
甲巳○
J○○
O○○
E○○
Y○○
L○○
M○○
P○○
H○○
i○○○
j○○○
辛○○
S○○
T○○
之1
e○○
d○○
甲卯○
甲辰○
甲子○
甲壬○
甲丑○○
甲癸○
己○○
甲己○
號
甲庚○
甲辛○
甲戊○
號
甲丁○
甲丙○
k○○
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l○○
被 告 未○○
b○○
a○○
W○○
張有圖
玄○○
宙○○
B○○
F○○
D○○
庚○○
R○○
Q○○
C○○
G○○
黃○○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c○○
被 告 o○○
h○○
n○○
甲寅○○
g○○
m○○
天○○
宇○○
Z○○
亥○○
樓
f○○
A○○
15樓
戌○○
巳○○
辰○○
午○○
u○○○
V○○
地○○
U○○
癸○○
子○○
寅○○
丑○○
q○○
t○○
p○○
r○○
s○○
卯○○○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17、18行關於「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X○○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X○○」。
原判決正本中第2頁關於「上1人法定代理人l○○」之記載,應
更正為「上1人訴訟代理人l○○」。
原判決正本中第4頁「主文」第3行「價值壹仟伍佰圓」之記載,
應更正為「價值金壹仟伍佰圓」。
原判決正本中第9頁附表編號2○○○區○○段○○○號「面積
1.086.1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086.15平方公尺
」。
原判決正本中第9頁附表「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義
務人」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