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申○○
      甲乙○
      甲甲○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戊○○
      丁○○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N○○
被   告 甲○○
      丙○○
            之2
      乙○○
      K○○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X○○
被   告 I○○
      y○○
      x○○
      w○○
      v○○
      z○○
      酉○○○
      甲巳○
      J○○
      O○○
      E○○
      Y○○
      L○○
      M○○
      P○○
      H○○
      i○○○
      j○○○
      辛○○
      S○○
      T○○
            之1
      e○○
      d○○
      甲卯○
      甲辰○
      甲子○
      甲壬○
      甲丑○○
      甲癸○
      己○○
      甲己○
            號
     甲庚○
      甲辛○
      甲戊○
            號
      甲丁○
      甲丙○
      k○○
            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l○○
被  告 未○○
      b○○
      a○○
      W○○
      張有圖
      玄○○
      宙○○
      B○○
      F○○
      D○○
      庚○○
      R○○
      Q○○
      C○○
      G○○
      黃○○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c○○
被   告 o○○
      h○○
      n○○
      甲寅○○
      g○○
      m○○
      天○○
      宇○○
      Z○○
      亥○○
            樓
      f○○
      A○○
            15樓
      戌○○
      巳○○
      辰○○
      午○○
      u○○○
      V○○
      地○○
      U○○
     癸○○
      子○○
      寅○○
      丑○○
      q○○
      t○○
      p○○
     r○○
      s○○
      卯○○○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17、18行關於「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X○○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X○○」。
原判決正本中第2頁關於「上1人法定代理人l○○」之記載,應
更正為「上1人訴訟代理人l○○」。
原判決正本中第4頁「主文」第3行「價值壹仟伍佰圓」之記載,
應更正為「價值金壹仟伍佰圓」。
原判決正本中第9頁附表編號2○○○區○○段○○○號「面積
1.086.1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086.15平方公尺
」。
原判決正本中第9頁附表「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義
務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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