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571、19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