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4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樓
一、按對於更生程序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用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