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40號上訴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慶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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