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淑霞
陳瓊瑤 蔡素珍 楊宗吉 林國基 楊燕如 黃揚錦 洪秀卿 黃雅煌 黃淑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營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棟
5樓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五大道建設有限公司
樓之1兼法定代理人 蔡萬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各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渠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姓名│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01│鄭淑霞│373萬6140元│5萬7039元│├──┼─────┼──────┼──────┤│02│陳瓊瑤│392萬9736元│5萬9860元│├──┼─────┼──────┼──────┤│03│蔡素珍│407萬8656元│6萬2088元│├──┼─────┼──────┼──────┤│04│楊宗吉│380萬4468元│5萬8078元│├──┼─────┼──────┼──────┤│05│林國基│336萬4000元│5萬1544元│├──┼─────┼──────┼──────┤│06│楊燕如│345萬3600元│5萬2881元│├──┼─────┼──────┼──────┤│07│黃揚錦│350萬7579元│5萬3623元│├──┼─────┼──────┼──────┤│08│洪秀卿│386萬6445元│5萬8969元│├──┼─────┼──────┼──────┤│09│黃雅煌│386萬0021元│5萬8969元│├──┼─────┼──────┼──────┤│10│黃淑貞│350萬3200元│5萬362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