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047號聲請人 范惠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俊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415152)原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本票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