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3號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 柯良彥 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43號所為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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