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先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依所提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新臺幣51,454元已包括利息,何以利息又再請求利息?請再陳明請求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