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82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陳明筆 相對人 姜仁灶 相對人 吳正博 相對人 吳澤生 相對人 李慶義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再審事件,不服民國101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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