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黃財發
被 告 崔異凡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58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10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民國101年2
月7日止尚積欠伊新臺幣(下同)394,413元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協
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合計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