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池守 、 池庠龍 (即 池林碧 之繼承人)、 池金鈺 (即池林碧之繼承人)、 邱池淑媛 (即池林碧之繼承人)、 邱淑妙 (即池林碧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池林碧之繼承人未拋棄之臺南地院函覆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