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29號
聲請人 于惠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明定,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同法第185條參看),屬於家事丁類事件。是依同法第74條規定,此類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未據繳納,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