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聿 為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107年度訴字第10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相關機關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九O號解釋修法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聿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之虞,且影響本案之裁判結果,為本案之先決問題,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裁定停止審判。嗣本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部分,已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作成釋字第七九O號解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九O號解釋一份在卷可稽。本院雖據以裁定本案之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然考量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業經上開釋字第七九O號解釋認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之,而此部分攸關被告罪責科刑輕重,為兼顧實質正義,是本案於相關機關依據上開釋字第七九O號解釋修法前,停止審判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