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 楊金進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杜唯碩 律師(訴訟中解除委任)被告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來 被告 徐玉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被告 曾景崧
沈明宏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90號、同院104年度上字第53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民事事件中有關發生火災之起火原因爭議,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9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分別於108年4月30日、10
9年2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裁判書確認無誤,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