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67號上訴人 蕭素芳 被上訴人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逸光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佳章 被告 王怡靜
楊純宜 張麗珍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109年5月3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狀,繕本各一份逕送對方當事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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