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等因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林書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異議等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謝諒獲(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上列聲請人因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林書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異議等事件,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李寶堂法官王金龍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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