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57號原告 陳士藤 被告 潘俊安
李文寬 黃頌慈 (HUYNH,TUTUNG)
何達宏 (HA,TOMMYHOANG)
鄒官羽
鄒春香
蔡承翰
梁凱智
徐傳港
梁嘉珉 吳善雯 陳立昌 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9年2月24日 院彥 刑勤108金上重更一字2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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