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曉玲 被告 陳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5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