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07號
第208號第209號第21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秀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其居住於新北市○○區○○路2段124巷1弄8號5樓,從未收到罰單,而戶籍地臺南縣七股鄉中寮村27號並無人居住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此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為聲明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之審查。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再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43號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秀雲原設籍於臺北縣三重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下稱三重址),嗣於民國95年12月7日將戶籍遷移至臺南縣七股鄉中寮村(已改制為臺南市七股鄉中寮里)中寮27號(下稱七股址),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徒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是異議人應受送達之處所,於95年12月7日前應為上開三重址,之後即為上開七股址。又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裁決處分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付郵務機關送達至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址,皆因未獲會晤送達之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即分別於如附表之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之時間,將該等裁決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招領(詳如附表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並依規定製作寄存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該址信箱或適當處所以為送達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送達證書影本4紙附卷可稽。是附表所示裁決書之送達既符合上述法定送達程序,自應分別於如附表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之日期對異議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異議人實際上有無收受而有所異,異議人如有不服,其提出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如附表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送達時間之翌日起算,則其異議期間均於如附表法定異議期間之末日所示時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01年2月2日始行聲明異議,有該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足憑,則異議人顯已逾越法定異議期間,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就附表所示處分之聲明異議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且不因其處分之內容是否有違誤或不當而為相異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從而,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之原處分部分聲明異議均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附表:
┌─┬───────┬──────┬──────┬───────┬───────┬──────┐│編│裁決書日期案號│違規時間地點│違規事實│裁決書送達地址│裁決書送達情形│法定異議期間││號││││││末日│├─┼───────┼──────┼──────┼───────┼───────┼──────┤│1│95年6月21日│94年9月26日│不依規定駛入│臺北縣三重市忠│95年6月26日│95年7月16日│││ 北監蘆 字第裁│8時58分│來車道│孝路2段121巷│寄存於三重中正││││46-CN0000000號│臺北縣三重市││1弄8號5樓│路郵局│││││福德北路│││││├─┼───────┼──────┼──────┼───────┼───────┼──────┤│2│97年11月27日│92年8月16日│在禁止臨時停│臺南縣七股鄉中│97年12月3日│97年12月23日│││北監蘆字第裁│16時26分│車處所停車│寮村中寮27號│寄存於七股郵局││││46-CN0000000號│臺北縣三重市││││││││正義北路│││││├─┼───────┼──────┼──────┼───────┼───────┼──────┤│3│99年1月25日│98年6月23日│不依號誌標線│臺南縣七股鄉中│99年2月3日│99年2月23日│││北監蘆字第裁│6時52分│標誌指示│寮村中寮27號│寄存於七股郵局││││46-CG0000000號│臺北縣三重市││││││││重陽路2段與││││││││中正北路口│││││├─┼───────┼──────┼──────┼───────┼───────┼──────┤│4│99年1月25日│98年6月27日│不依號誌標線│臺南縣七股鄉中│97年2月3日│99年2月23日│││北監蘆字第裁│9時12分│標誌指示│寮村中寮27號│寄存於七股郵局││││46-CG0000000號│臺北縣三重市││││││││重陽路2段與││││││││中正北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