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89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9日、103年7月14日、103年6月2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
212、233、262、3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3年9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茲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朱漢寶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