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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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抗告人即被告 吳志成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吳志成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3年10月3日駁回被告此部分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